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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調查員在調查過程中發現某一年或某些年的稅收申報中有漏稅現象發生,那麽調查員可以推斷,在早年的稅收申報中也會有同樣的情況發生,法庭對這種看法予以支持。

調查員可以做“持續性假設”並且有權作出這種結論,即某些年份的少報稅收可以作爲之前年也有同樣情況發生的證據,因此可以依情進行調查評估。

一旦評估確定並在上述中被駁回,撤換評估將會是上述人(即納稅人)的責任。